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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制度和职责

发布时间:2013-05-03 09:04:45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问答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专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二、什么是行业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代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行为。

    三、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适度有序开展,可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断为行业的发展设定与之相适应的“准入门槛”,淘汰那些仅仅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低端企业,从而把更多的企业引导到依靠技术进步、提升管理水平、产业升级谋求长远发展的轨道上来。

推行行业集体性协商,有利于减少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社会成本、提升协商的质量。把集体协商提升到行业层级,既能够发挥行业组织在集体协商上的组织优势、地位优势、技能优势等,也能避免中小企业单独协商谈判时“不敢谈”、“不会谈”、甚至“不能谈”的尴尬,能够在客观上减少集体协商的社会成本,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有利于区域、行业、企业三个层次的有机结合和相互配合。即区域协商发挥其覆盖面广的优势,谈一个地区的底线标准;行业协商发挥其行业特征明显的优势,谈一个行业的劳动定额、工时标准;企业协商发挥其针对性强的优势,谈一个企业具体的增长水平,形成一个“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相衔接、立体式的集体协商体系。

    四、什么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政府方代表——人社局。职能: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职工方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和协调。

    企业方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与政府、工会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什么是“两个不低于”?

    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和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行业签订的工资专项合同规定的标准。

    六、何为行业性职工方代表、企业方代表?

    行业性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并经行业性职工审议通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联合会负责人担任。

    行业企业方代表由行业内组织,企业民主推荐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从企业方代表中推荐产生。

    七、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回复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要约。

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集了

解相关资料、信息及企业和职工意见,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建立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行业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

     在行业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具体做法应参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行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方将行业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

说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行业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双方协商代表应将已经生效的行业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行业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中止协商的,

工会应积极作好向职工说明情况和下次协商的相关准备工作。

    行业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可在原行业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并发出协商要约。

八、集体协商的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的标准和分配办法;

4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5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6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8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多调整幅度应参考的因素:

1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2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十、工资集体协商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1搞了工资集体协商,至少在合同期内不会因为协商过的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这样企业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环境。

2企业间的竟争将更加有序,因为同行业、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差不多,减少或避免相互间挖人现象,稳定了职工队伍。

3职工劳动积极性一定程度能调动起来,生产任务完成好了,员工责任感加强了,老板的收益往往更加大了。

4老板的担忧打消了。一般情况,老板都担忧工资集体协商会提高工资增加成本。

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是追求合作共赢,追求利益关系的平衡。在行业现行同类企业工资水平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作为行业的协商工资标准,企业根据自身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在不低于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自已的协商工资标准,这样既不损害企业的利益,也会提高职工的利益。

十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怎样才能生效?

企业应于七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与有关问题的说明;

3企业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

5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协商双方授权委托书;

7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协商双方,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后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干扰工资集体协商正常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