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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5-10 10:33:52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第三届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英文:Luzhou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烹饪、餐厅服务、餐饮文化研究、职业技能教育、原辅料生产加工,以及调味品行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脱钩转型,服务于政府和成员企业单位,以经营企业的思维经营协会,促进区域和企业品牌的形成。

  即:练好内功,承揽项目,依法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以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组成协会主体,为关联企业搭建平台,打造泸菜泸味,提升菜品品质,培养人才,提高技艺。

  第三条 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中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 针对泸州餐饮小、散、乱,发展水平低的实际,未来五年,以商务部《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泸菜文化,提高服务质量,围绕区域和企业品牌建设,服务政府、服务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工作规划。

  1、《泸菜文化研究》、《泸菜技法研究》、泸菜《地标菜赏析》是区域和企业品牌建设的基础。

  《泸菜文化研究》追溯的是“泸州味道”的历史形成和在国内、外的践行,40家餐饮名店依靠“泸州味道”创业做品牌的历程,以此来证明泸菜在烹饪学术界的地位,为泸州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争创“中国美食之都或之乡”称号打基础。

  《泸菜技法研究》将对传统的泸菜技法进行梳理,结合现在食材、技法、调味品、菜品变化后进行提升整理,形成集传承与创新于一体的本帮菜教材 ,通过“泸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烹饪专业”进行传承。

  泸菜《地标菜赏析》,按照“泸州味道”风味菜品体系对菜品进行鉴赏和分析,供社会鉴赏、业界研究和借鉴,打开厨师创新菜品的思路。通过食材或技法的专项比赛,创新菜品,形成企业做品牌的基础元素。

  2、专家组和大师工作室是泸州烹饪行业中的技术精英,是由泸菜第二代传承人和现代拥有一大批徒弟,行业中最优秀的中青年厨师组成;它是泸菜技法和菜品的研究机构,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形成行业的中坚力量。

  3、泸菜概要和风味理论体系完成以后,泸菜技艺将形成泸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以此一批单项的技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此促进品牌发展。

  4、泸菜风味体系研究促进菜与酒与景的融合,形成泸菜特色风味,通过专项培训和比赛,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培养特殊技艺的传承人,形成品牌的影响力。

  5、会展组组织动员有培养品牌潜质的泸菜风味小吃企业,参加本地会展和走出去参展,以电商平台推销产品,扩大泸菜品牌影响力。

  6、秘书处在吸纳会员时,动员公司制和法人登记、财务健全、具有品牌潜质的企业参加,用心培育、形成品牌企业走出去。

  7、以“泸菜十全风味味型体系”为指导,结合泸菜地标菜评选,通过大师工作室的技术指导,逐步培育泸州地标特色街——泸菜•酒街、泸菜体验中心。

  8、加大泸菜品牌宣传。在《川江都市报》、泸州电视台《好吃嘴》栏目进行宣传;参加每年一届的“中国食文化研究论坛”,发表泸菜研究成果,收录到《中国食文化研究论文集》和百度百科或中国知网,向中国烹饪杂志社、四川烹饪杂志社送稿。

  9、搜集泸州人在市外、省外、国外开餐厅的企业信息,在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泸菜传播,使泸菜走出去。

  10、建立企业发展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发展中的问题,争取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对行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一、组织架构

  本团体组织架构:决策机构和工作班子。

  决策机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工作机构:秘书处、专家组、会展组。

  区(县)协会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登记设分会。

  二、运行机制

  1、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专家组、会展组不驻会,秘书处驻会。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年度考核后,实行一年一聘的聘任制。

  2、秘书处实行预、决算制,工作人员实行固定补助+劳务补助,坐班工作人员“五险一金”在劳务合同中载明,秘书处工作经费包干。

  3、会展组负责组织泸州风味小吃参加协会承揽的各种会展项目,以服务企业,打造泸菜品牌,展示协会、企业品牌形象为工作目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

  4、轻会费重履行,每年在协会网站更新一次会员单位,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主体会员(餐饮企业)和平台会员(与餐饮上下产业链相关的企业)。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全市各种经济成份,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原辅料、调味品及相关联的公司制或法人登记等企业;烹饪、餐饮行业的理论研究单位,各类餐饮职业技能教育学校。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㈠餐饮、烹饪、原辅料、调味品企业从业人员,有关行业管理人员,烹饪、餐饮行业、职业技能教育技校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营养师等。

  ㈡热爱饮食文化、热爱支持餐饮、烹饪行业的学者、专家、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各界人士。

  ㈢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并取得职业资格高级技术。

  ㈣对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长、技术顾问和工作顾问等职。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贴有个人照片加盖协会公章、钢印的“会员证”;团体会员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发给加盖公章、钢印的“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证”并授予“第三届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团体会员”标志牌。

  ㈣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同时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人或委托人工作有变动则由现任法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接替,同时须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1—3月收取全年的会费)。

  ㈤缴纳会费标准:

  有实体的会长5000元/年;常务会长4000元/年;常务副会长3000元;副会长2000元/年;理事1000元/年,团体会员500/年。个人会员100元/年。没有实体的理事以上职务均按照个人会员标准缴纳。

  ㈥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

  本团体设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能:

  ㈠研究泸菜文化并发扬光大;

  ㈡传承创新泸菜技艺;

  ㈢指导提升菜品质量;

  ㈣促进区域和企业品牌的形成。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展组履行下列职能:

  ㈠组织会员外卖产品的品牌企业,完成协会承揽的各类展会;

  ㈡整合外卖产品,组合包装各类大礼包,形成泸菜泸味品牌;

  ㈢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