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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餐饮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21-09-24 11:14:20 来源:泸州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泸州市餐饮行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泸州市餐饮行业(含入会的食品加工企业),合同中统称为餐饮企业。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餐饮企业在的所有在职女性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工作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餐厅服务多数属于一级劳动强度,少数达到二级劳动强度,没有超过三级劳动强度的)。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发放),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

第十八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九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一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三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五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 本合同由甲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代表餐饮行业企业方和乙方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餐饮行业企业女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网站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21 日至202430日止。

 

  甲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乙方: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协商代表签字:              协商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20219 日         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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