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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2026泸州市餐饮行业薪酬激励机制“新八级工资制” 集体合同(草案)

发布时间:2026-09-20 16:15:00 来源: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0

泸州市餐饮行业集体合同

职工方: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

统一信用代码:81510500064459216A

首席代表:姚华儒

行政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

统一信用代码:51510500738310662C

首席代表:王晓林

签订日期:2026年10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会议参会人员:双方协商代表

2026 泸州市餐饮行业薪酬激励机制“新八级工资制”

集体合同(草案)

前言:

在餐饮行业持续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4+6”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特别是“以川酒川茶为重点的川派餐饮品牌行动”和“擦亮名菜、名厨、名店‘天府三名’餐饮品牌”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广“烹香泸州”城市品牌,落实《市委、政府关于推进文旅商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意见》的具体行动。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泸州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2026年全市集体协商集中要约季活动的通知》(泸工发〔2026〕10号)文件精神,由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职工方”)代表行业职工,与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政方”)代表行业企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本次续签,是在对2025年度《新八级工资制集体合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质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2025年度集体协商质效评价工作结果,行政方满意度达100%(满意84%,比较满意16%),职工方满意度同样达100%(满意82%,比较满意18%)。该结果充分证明,推行“新八级工资制”对于构建稳定和谐的行业劳动关系、提升职工技能与收入、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显着成效,是劳资双方共同认可并支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为此,双方本着“一年一签、动态调整、坚持大原则、小调整”的精神,决定续签本合同,旨在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行业“人人学技能、有技能;个个长技能、比技能”的内生动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对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对全市餐饮行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条 企业在推行“新八级工”职业等级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时,不影响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其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职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待遇的条款,应不受推行“新八级工”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的影响,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泸州市的有关规定,并努力提高企业效益。

第四条 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餐饮行业持续、深入、高质量地推行“新八级工”职业等级制度和“新八级工资制”,推动行业形成以技能为导向的价值分配体系,夯实“烹香泸州”的人才基础,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增进合作,共谋发展,走向共同富裕之路。

第五条 行业内的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当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权利和义务,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队伍特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实施细则,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六条 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企业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无特殊原因(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

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联合会、本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裁员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章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第九条 本合同所称“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泸州市餐饮行业实际,为技能人才设立的八个等级的职业发展通道。

(一)对餐饮行业的意义

(二)餐饮行业是“4+6”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均为重要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推行“新八级工”制度,有利于引导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打造“烹香泸州”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等级构成

“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原有五级基础上,往下补设

“学徒工”,往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共八个等级,依次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第十条 考虑到行业约定俗成的历史因素,企业可在内部使用“双称谓”制度,即同时使用“新八级工”官方等级称谓和行业习惯称谓(如“厨工”“三墩”“总厨”等),但两者必须一一对应,确保评价标准统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以“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为依据,建立适应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评价标准应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要求纳入其中,并可通过集体协商进行优化和细化,按规定报备后实施。

第四章 新八级工资制

第十二条 “新八级工资制”是与“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相匹配的薪酬激励机制,旨在建立“技高者多得、贡献大者从优”的分配格局。

(一)行业考核标准

依据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本合同制定了《2026年泸州市餐饮行业“新八级工资制”岗位职责暨技能要求考核标准(试行)》,作为行业指导性考核标准。

用人单位(企业)的考核标准,可由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在不低于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对象与周期

考核对象主要为前厅、后厨的“三类产业工人”(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后勤、管理人员可比照相应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其考核办法按岗位职责另行设置。

企业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月考、季考或半年考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数据应取与此相似或相近的月、季、半年数据,科学设计考核目标。

(三)无证书人员的技能等级认定。对于暂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工,企业内部可采用“工龄换算”方式,以其从事本行业职业技能的工龄(岗位)年限,对应“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年限,进行技能等级换算,确保其公平参与考核与晋升。

(四)企业考核程序

企业员工的考核程序为:员工自我评估、述职后,由企业考评

组组织综合考评。企业考评组应由业主、前厅经理、后厨厨师长(或行政总厨)、会计、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确保考核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第十三条 “工资标准”(工资率)的制定

(一)行业工资标准

本合同所附的《2026年泸州市餐饮行业“新八级工资制”集体

协商标准》(附件一)为行业指导性工资标准。该标准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根据2025-2026年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进行了合理调整,共设72个级别,突出“技高者多得,贡献大者从优”的原则,为各企业提供参考基准。

(二)等比级差方法

餐饮行业采用“等比级差”的方法确定工资级差,即在各等级

工资之间以相同的级差百分比逐级递增。此方法简单、透明、易懂,符合餐饮行业的管理特点。

(三)激励薪酬体系结构

激励薪酬体系由“岗位、技能等级工资”与“绩效可变工资”

两部分组成,二者各占工资总额的50%。

1.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占50%):由岗位工资和技能等级工资构成,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和技能等级确定。

2.绩效可变工资(占50%):将50%的工资视为100%,具体构成为:

绩效考核:占80%(即占工资总额的40%);

奖励类:占10%(即占工资总额的5%),包括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5%、参加各级技能大赛获奖奖励5%;

补贴类:占10%(即占工资总额的5%),包括高温、噪声补贴5%(高温3%,噪声2%)、师带徒补贴5%(需技师及以上资格)。

第十四条 工资率的制定原则

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技术人才紧缺的背景下,为实现企业可

持续发展,企业应将人工工资总额控制在营业收入的20%-25%之间。

第十五条 制度推行的保障机制

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和“新八级工资制”是企业

管理模式的一次深刻变革。企业应高度重视员工思想工作,建议成立企业工会。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是连接业主与员工的重要桥梁,便于开展协商沟通,化解潜在矛盾,促进新制度的平稳、顺利推行。

第五章 劳动保障

第十六条 员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支付。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每月固定的“岗位、技能等级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等假期,在此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

第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本行业企业职工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及其他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班、调休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到保障。

第七章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所有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泸州市相关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受损的,相关待遇应由企业依法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应为全体职工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与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将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每半年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首席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进行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可依法申请仲裁。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修订与续订

第二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行业工会联合会可提出修改合同条款的要求,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与行业企业代表开始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在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区域)

泸州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盖章)

首席代表:__________

日期:2026年__月__日

泸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盖章)

首席代表:__________

日期:2026年__月__日

附件1:2026年泸州市餐饮行业“新八级工资制”集体协商标准